北京世纪恒昌科贸有限公司诉北京欧凯门化工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案 合同的订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102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贵民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04年7月19日,因此支付定金的时间应该就是这个时间,世纪公司支付定金并未迟延或违约,欧凯门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双倍返还定金款的义务。具体说明如下:
1.定金...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4)丰民初字第1582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10273号。
2.案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世纪恒昌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京石宾馆A座110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胡某,北京世纪恒昌科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高燕昌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吴彦春北京市航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雪萌北京市航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欧凯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E座3F。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剑林北京市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胡海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荆;审判员:陈贵民;代理审判员:张明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