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南通宏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后合同义务问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南通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

江苏文峰通讯有限公司

宏丰公司办公室

宏丰公司

宏丰公司办公室

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南通无线电厂

南通市江海管件有色金属铸造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一终字第07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舜隆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又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同,双方当事人并非为合同履行中的事项发生争执,出现违约纠纷,而是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一方当事人未能善尽对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的履约后的协助、维护义务,致其受有损失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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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5)崇民一初字第006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一终字第0760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汉族,私营业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江苏南通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男,江苏文峰通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江苏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尹某,男,宏丰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胡某,男,宏丰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高某,男,宏丰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顾展新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姚某,女,汉族,南通无线电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洪某,男,南通市江海管件有色金属铸造厂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纪华;审判员:朱江兵孙秋建。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伟;代理审判员:钱兵周舜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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