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等诉合肥市虹桥小学财产权属案 社会捐赠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民一终字第5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阮震波 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当前,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观念不断增强,在发生争议时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是从本案中看到的积极一面。但是,它又给人们提出一个疑问,为何被告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善义之举最终得到的却是被夭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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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05)庐民一初字条327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民一终字第517号。
2.案由:财产权属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石某,男,汉族,安徽合肥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上诉人):余某,女,汉族,安徽合肥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曹采峰安徽万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合肥市虹桥小学,住所地:合肥市荣事达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袁孝宗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素明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野。
二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艳阳;审判员:潘中潮;代理审判员:陆建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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