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人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案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系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

淮北春风旅行社

合肥市皖江机械厂

安徽省华氏医药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民二终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邱成霞 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长期以来,航班延误的赔偿一直是航空运输合同争论的议题,民航公司对航班延误的赔偿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由航空公司确定,旅客对航班延误有意见也多是投诉无门,目前,我国航空服务业中航空公司和机场是两个独立的体系,各成一体,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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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04)包民二初字第199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民二终字第39号。
2.案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等49人,2004年8月21日南航公司CZxxx7乘客。
诉讼代表人:王某,男,汉族,系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表人:李某,女,汉族,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职工。
诉讼代表人:张某,男,汉族,淮北春风旅行社职工。
诉讼代表人:朱某,男,汉族,系合肥市皖江机械厂职工。
诉讼代表人:李某1,女,汉族,系安徽省华氏医药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住所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女,该公司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该公司法律部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成霞;审判员:程珧;代理审判员:孙艳。
二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钢;审判员:马莉;代理审判员:万庆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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