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陈某1诉南海市平洲花果山饮食有限公司案 汽车保管、消费合同纠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

广东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波 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其中一个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还是消费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人会向寄存人出具保管凭证,以作领取保管物的依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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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972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6号。
2.案由:消费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
原告(上诉人):陈某1,男,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
两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夏汉芝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海市平洲花果山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果山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炳林,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伍伟良广东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仕威;代理审判员:徐可帆;人民陪审员:李弟霞。
二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睿;代理审判员:林波吴健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2日(依法批准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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