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等诉香港森杨益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鲁某尸体侵权赔偿纠纷案 尸体侵权的法律属性及精神抚慰金的确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金铭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塘厦镇沙湖三强金属制造厂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东法民一终字第16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2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东超 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1.对尸体法律属性的理解
尸体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在这一问题上,国内外学者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我国民法学者在研究自然人尸体的法律保护时,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认为尸体作为丧失生命的人体物质形态,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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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04)东法民一初字第4658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东法民一终字第1608号。
2.案由:尸体侵权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鲍某、杨某、杨某1。
三原告诉讼代理人:刘依朴广东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香港森杨益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东莞市塘厦镇沙湖三强金属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厂厂长。
二被告诉讼代理人:何某。
被告(被上诉人):鲁某,东莞市塘厦镇沙湖三强金属制造厂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应琪;审判员:黄春梅邝颖梅。
二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东超;审判员:张永棋廖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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