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于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财产分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4)富民一初字第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8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常春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关键的问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从常理而言或一般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原告提供了以原、被告及一些数字代码、无储户名在银行的存款单等证据,证实被告确实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及提供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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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4)富民一初字第44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贺民一终字第185号。
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富民一初字第17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贺民一终字第79号。
2.案由: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何某,女,住富川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何天红广西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于某,男,住富川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程达坤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煜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前治、代理审判员:吉星科程树林。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献年;审判员:王冬兰;代理审判员:陈志深。
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常春;审判员:杨桂明、周承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永忠;审判员:刘小梅;代理审判员:聂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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