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剑斗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吴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连续性债权的诉讼时效计算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19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0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祥明 单位: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对连续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
连续债权是指基于同一整体的基础合同,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必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而是由债务人分作数个期限偿付,最终实现全部债权。对这类整体债权,我们称之为原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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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初字第146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1904号。
2.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安溪县剑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官明星福建省厦门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吴某,男,汉族,安溪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连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谢祥明。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敏晋;审判员:郭连新庄清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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