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宣威市支行诉李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不当得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农业银行宣威市支行

精茂律师事务所

乐超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曲中民终字第6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朝东 单位: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它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其成立后,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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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05)宣民初字第430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曲中民终字第664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宣威市支行(以下简称宣威农行)。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现在中国农业银行宣威市支行工作(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良红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叶超乐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吕嘉志。
二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红丽;审判员:印加生;代理审判员:孙靖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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