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刑终字第13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4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昌明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本案故意伤害罪没有争议。但被告人陈某驾驶汽车高速倒车致人受伤和车辆受损,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在以驾车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典型形态是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往前行驶,横冲直撞,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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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5)同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刑终字第135号裁定书。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和故意伤害案。
3.诉辩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无业。因本案于2004年8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法定代理人:陈某1,又名陈某2,系被告人陈某之父。
辩护人:卢素芬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0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1,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庄磊;审判员:林春治;人民陪审员:刘丽芬。
二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建华;代理审判员:王锐唐红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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