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伪造金融票证案
案由: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刑二终字第011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东瑞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本案所涉单据是否属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规定的“金融票证”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犯罪的四种情形,即:(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219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刑二终字第0117号裁定书。
2.案由:伪造金融票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红霞。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曾用名刘某1),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东县人,南通汇城电器有限公司技术员。曾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11月1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于2003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5年4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陆祎、顾玉梅,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军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明;代理审判员:周峰;人民陪审员:孙九梅。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广宇;审判员:徐烨;代理审判员:方永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