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抢劫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自贡市在级人民法院(2005)自刑一终字第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胜 单位: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一、二审审理中均引起极大的争议,应该说,从案件事实来看,对于行为人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本身并无多大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关键在于对杨某的抢劫行为是否应适用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而对杨予以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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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05)大刑初字第4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自贡市在级人民法院(2005)自刑一终字第49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勋。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无业。2004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玉芬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人民陪审员:颜惠琴朱世良。
二审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德新;代理审判员:李胜王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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