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诈骗案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5)安刑初字第08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秋香 单位: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本案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林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林某系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深圳文斌公司为名,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经营中计提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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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5)安刑初字第082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汽车修理工。
辩护人:李德生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务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柯梅英;审判员:林作莲周开源
6.审结时间:200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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