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寻衅滋事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漳刑终字第20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光宇 单位: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二审法院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经分析,二审法院的判决是适当的。
首先,从刑事责任分析,李某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与抢劫罪设定的法定刑并不相符。在分析罪重罪轻以及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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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05)诏刑初字第7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漳刑终字第206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沈木长、何明发。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农民。2005年6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孔癸章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贵顺;审判员:王廷学;代理审判员:张百海。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振乾;审判员:吴光宇邹燕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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