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岳阳县林业局资源站

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

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

岳阳县林业局资源站

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岳中刑二终字第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汪本立 单位: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两行为人在作伐区调查设计或者审核调查设计书时,违反相关规定,不正确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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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04)岳刑初字第126号判决书。
二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岳中刑二终字第11号判决书。
2.案由: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大兴。
被告人(上诉人):熊某,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系岳阳县林业局资源站站长、工程师。2004年9月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陈亚楠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廖德智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某,湖南理工学院讲师。
被告人:黄某,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系岳阳县林业局资源站工程师。2004年9月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陈亚楠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旺兴;审判员:付永来李雄。
二审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勇;审判员:周华良张定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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