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宣告无罪案
案由: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林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05)宁刑初字第17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庆 单位: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种意见认为,夏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其行为符合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特征。理由是:首先,夏某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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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05)宁刑初字第170号判决书。
2.案由: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茂佐。
被告人:夏某,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城市人,原系海林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副科级)。因涉嫌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因本案于2005年7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志昌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丽华;审判员:葛玉璞曹玉民
6.审结时间:200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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