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诉北京铁路国际旅行社买卖合同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京铁实业开发(集团)总公司法律政研室

北京铁路国际旅行社

文书字号: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4)京铁民初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4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邢富顺 单位: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本案涉及几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首先,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并非所有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时都需要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但本案原告以田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主张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而田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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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4)京铁民初字第30号。
2.案由: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甲28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38岁,无业。
委托代理人:桂天寅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铁路国际旅行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老钱局胡同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1,女,45岁,京铁实业开发(集团)总公司法律政研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51岁,北京铁路国际旅行社副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富顺;审判员:王恒;代理审判员:于春华
6.审结时间:2005年4月19日(2004年4月5日立案、6月18日中止审理,2005年2月28日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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