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南通仁达拍卖行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案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3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0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秋建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执行程序中的拍卖行为(以下简称执行拍卖)是否可诉。
首先,执行拍卖是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委托给拍卖机构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变价处理的一种方式,是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延伸,是法院执行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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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5)崇民二初字第243号。
二审裁定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300号。
2.案由:拍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56年3月22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被上诉人):南通仁达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达拍卖行”),住所地南通市跃龙路28号。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70年8月28日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抒晨;审判员:孙秋建;代理审判员:高航。
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伟;代理审判员:唐明渠张海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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