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上海宜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案 实用新型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晓都 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尽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并非只能根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专利审查(包括授权审查及无效宣告审查等)档案中的陈述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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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7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4号。
2.案由:专利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陈志坚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振华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宜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瑞中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培元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芮文彪;代理审判员:何渊王辰阳。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丹;审判员:张晓都;代理审判员:马剑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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