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卷烟厂等侵犯著作权案 广告语·委托作品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桂民三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5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冕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征集入选的广告语是否为委托作品。该问题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巨大,不可不深究。
一审法院认为,征集广告语启事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原告的应征行为才是要约,征集者与应征者之间不存在委托创作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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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桂市民初字第64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桂民三终字第3号。
2.案由:著作权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俭桂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卷烟厂,住所地南宁市北湖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萍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华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国际大酒店502、503室。
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萍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华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媛媛;代理审判员:丁勇黄强。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冕;代理审判员:韦晓云廖冰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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