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现代雕塑中心诉山东临朐鲁班园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雕塑作品著作权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京现代雕塑中心

江苏连云港瑞里特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连知初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庆忠 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1.雕塑作品的性质
本案诉争的作品是原告南京现代雕塑公司发表在1999年9月《党建》杂志上的编号为M60“拥抱未来”雕塑作品的电脑效果图,该雕塑的电脑效果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的性质是什么?
著作权是基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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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连知初字第22号。
2.案由:著作权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
委托代理人:司某,南京现代雕塑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山东临朐鲁班园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朐鲁班雕塑公司”)。
被告:赣榆县海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头镇政府”)。
委托代理人:魏霞、王华民江苏连云港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庆忠;审判员:忻越;代理审判员:林龙
6.审结时间:200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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