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王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作品创意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清华紫光传媒集团北京全景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天星律师事务所

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

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00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3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邵明艳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体现在张某《整合报告》中的“中华女子乐坊”是属于创意还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女子十二乐坊”与“中华女子乐坊”之间是何种关系。
1.关于“中华女子乐坊”的性质认定问题
首先,谈及“中华女子乐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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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2115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0047号。
2.案由:侵犯著作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汉族,1955年10月17日出生,北京清华紫光传媒集团北京全景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瑛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戢羽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成某,女,汉族,1961年2月7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卢兴国北京市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男,汉族,1957年3月11日出生,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振德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光远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号院C座12F。
法定代表人:王某,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振德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光远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子英;审判员:李有光;代理审判员:谢甄柯。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明艳;代理审判员:何暄张晓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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