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重庆市渝中区廉洁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案 所有权的效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永安机电公司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再终字第7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6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倪洪杰 王丽丹 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和基础问题是廉洁公司的租赁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理上讲就是所有权作为一种对世权、绝对权,当面临公益冲突时,是否存在权利屈服。这样的案例在房地产开发发展日盛急功近利的今天,可谓屡见不鲜。一方面有的开发商,包括政府...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3)中区民初字第2397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220号。
再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再终字第783号。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某,女,1933年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安机电公司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唐某,系张某之配偶,男,1921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廉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曾晖。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伟;代理审判员:石磊;代理审判员:樊仕琼。
再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虹;审判员:许进;审判员:林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7月12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