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宣汉县东乡镇永安村第三农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费分配案 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宣汉县城中法律服务所

小学四年级

幼儿园

宣汉县城中法律服务所

宣汉县城中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人民法院(2006)宣法民初字第3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6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余静 单位: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用,由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所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当前一个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案原告王某,虽结婚但户籍没有迁出,且在原村社居住生产和生活。婚后被告根据“社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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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人民法院(2006)宣法民初字第372号。
2.案由: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生于1972年,汉族,小学文化,住宣汉县,务农。
委托代理人:徐胜,宣汉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肖某,女,生于1995年,汉族,住宣汉县东乡镇,现为小学四年级学生,系王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肖某之母。
原告:肖某1,男,生于2001年,汉族,住宣汉县东乡镇,现在幼儿园,系王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肖某1之母。
被告:宣汉县东乡镇永安村第三农业合作社,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永安村。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强,宣汉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唐一权,宣汉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静;审判员:冉建军马小春
6.审结时间:200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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