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等诉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大麦村第六村民组土地补偿费案 土地补偿费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宜宾市翠屏区第一法律服务所

宜宾市翠屏区第一法律服务所

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

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民终字第12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4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伍崇辉 叶薇 单位: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1.出嫁女应当享有土地收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曾某于1994年同象鼻镇一品村村民刘某2同居,未在一品村分配土地,故大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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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05)翠屏民初字第145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民终字第128号判决书。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曾某,女,1973年生,汉族,务农,住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代理人:李蓉、裴秀,宜宾市翠屏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94年生,汉族,某1生,住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理人:曾某,系刘某之母,住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代理人:李蓉、裴秀,宜宾市翠屏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大麦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大麦村六组),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大麦村第六村民小组。
负责人:刘某1,该组组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周玉平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黄静祥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新铭;审判员:向用芳黄平。
二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强;审判员:叶薇杨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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