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其他人格利益赔偿案 人格利益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6)渝五中民终字第2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进 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作为一名年近90岁的老人,未能在儿子死亡后及时获得消息,丧失了与儿子遗体告别的权利,其精神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且其精神痛苦与重庆教育学院未通知高某就将朱某的遗体火化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在我国的传统文化和善良风俗中,生者...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初字第3207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6)渝五中民终字第225号。
2.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高某,系朱某之母,1916年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无业,住云南省建水县。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教育学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院院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谭学兰。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进;审判员:胡洪亮;代理审判员:袁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