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兴山县快捷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案 未生效合同的效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兴山分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民一终字第 006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建华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
本案焦点在于当事人实际履行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问题。
1.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与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外在形式体现,而合意是构成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合同是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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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2006)兴民初字第228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民一终字第 00625号。
2.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兴山县。
被告(反诉原告):兴山县快捷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勇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兴山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宜军;审判员:余萍黄江。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礼仁;审判员:胡远亮朱晓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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