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惠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彭某、彭某1返还垫付款及彭某、彭某1反诉中山市惠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解除合同案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2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5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庆争 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其关键在于反诉部分涉及的合同解除问题。笔者拟通过本案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期限以及程序进行分析,略陈管见,以期对审理此类案件有所裨益。
近年来,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房地产综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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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2004)中三民一初字第362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292号。
2.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惠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彭某,女,贵州省贵阳市人,现住中山市。
被告(反诉原告):彭某1,男,贵州省贵阳市人,现住中山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吴起超。
二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令生;审判员:肖军生刘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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