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董某经营合同案 违约金的调整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宜都市中心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06)都民初字第 1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7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谢鸣 单位: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1.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经济目的,常常订立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类型,此类合同一般称之为无名合同。对无名合同的规定,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在适用法律规则上有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中的专门规定,而无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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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06)都民初字第 108号。
2.案由:采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出生于1965年4月2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运国,宜都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男,出生于1967年4月14日,汉族,浙江省海宁市人,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庄某,男,出生于1947年3月3日,汉族,浙江省嘉兴市人,住浙江省海盐县,现住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胡伟,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德进;审判员:刘忠新曹光荣
6.审结时间:200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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