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诉顾某等优先租赁权案 优先承租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9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舜隆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市场经济日益活跃的中国社会,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已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承租人为维护自己的租赁利益,往往在租赁合同中与出租人约定优先租赁权条款,此种条款的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租赁关系的稳定性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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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06)门民一初字第 148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996号。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倪某,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姚健江苏南通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袁斌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顾某,男,195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江苏南通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鲍某,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
委托代理人:黄华雷江苏南通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陈伟。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业明;代理审判员:戴志霞薛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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