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诉信丰县小河镇中心小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3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邹桂南 单位: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关于幼儿园学生伤亡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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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05)民一初字第721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32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卢某,男,江西省信丰县人,汉族,农民,住信丰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卢金山江西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谢永红江西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信丰县小河镇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林某,信丰县小河镇光荣小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勇江西江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郭基玉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红忠;审判员:邹桂南肖泽民。
二审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俊;审判员:丛国珍;代理审判员:郑小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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