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市白云运输服务公司诉广西梧州市外运仓码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工伤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东中律师事务所

彤日律师事务所

广西梧州李家庄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宏民律师事务所

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

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

梧州市万秀区148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梧民终字第2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黎江玲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本案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包括:劳动部颁发的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颁发的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此适用《办法》还是《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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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05)万民初字第66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梧民终字第229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梧州市白云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大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廖宗骐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诉人):广西梧州中外运仓码有限公司(上诉期间变更为广西梧州中外运仓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码头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西江四路李家庄10号。
法定代表人:季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曾汉平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男,广西平乐县人,原广西梧州李家庄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叉车司机,住梧州市。
被告(上诉人):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住所地: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瞿德战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钟某,男,广西钟山县人,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住贺州市。
被告(被上诉人):江某,男,贺州市人,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男,农民,住广西昭平县。
第三人(上诉人):徐某,男,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欧某系徐某之妻,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桂涛,梧州市万秀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毅;审判员:谢继友易维铭。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松周;审判员:陈华容;代理审判员:黎江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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