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苏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4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4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戴梅影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当得利系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对于“取得的利益是否具有合法根据”这一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学术理论上和审判实践中向来争议很大。
本案双方对苏某收取诉争汇款的事实均无争议,争议焦点为:周某是否不慎将15 060元错汇给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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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5)鲤民初字第75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469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女,汉族,住厦门市。
被告(上诉人):苏某,男,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第三人:厦门金美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特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写字楼12楼。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捷;审判员:郑辉明;代理审判员:吴晶。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志荣;审判员:戴梅影;代理审判员:苏华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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