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吉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请求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

枫江派出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吉中行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小红 单位: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本案中李蔡争夺渔网是引发本案的导火索,但非本案的关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吉水县公安局处罚决定是否有效及公安局法医鉴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殴打、伤害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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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2006)吉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吉中行终字第2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又名李某1),男,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晓东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西省吉水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局枫江派出所副教导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易宗禄;审判员:何仕元、曾五保。
二审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小清;代理审判员:廖勇、谢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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