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不服兴化市昌荣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06)兴行初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卞文斌 单位: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1.关于限期拆除通知的性质界定
本案被告对本镇镇区公共场所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具有法定职权,原告对南扩(封走廊)建筑未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责令原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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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06)兴行初字第23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汉族,兴化市人。
原告:杨某,男,汉族,兴化市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付桂茂江苏扬州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兴化市昌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盛年庆江苏泰州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卞文斌;审判员:何卫民;代理审判员:徐开勇
6.审结时间:200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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