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南通瑞慈律师事务所

南通市诚成法律服务所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人民政府法制

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行初字第00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任乃法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中“被告是否应当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程序”这一问题涉及对法律的理解和正确适用,值得探讨和研究。
1.行政复议程序中第三人的认定标准问题
所谓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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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行初字第0011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复议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汉族,南通市人,住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代理人:周是宏江苏南通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子龙,南通市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施某,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杨某1,男,汉族,南通市人,住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代理人:刘卫东,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桂华;审判员:刘萍;代理审判员:何玲
6.审结时间:200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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