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不服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行终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3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碧野 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我市因宗教管理引起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由于宗教管理的复杂性和政治敏感性,故该诉讼引起了多方关注。该案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如何理解非法宗教活动及其与教徒家庭聚会的区别
何谓宗教活动?对宗教活动的理解理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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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05)钟行初字第12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行终字第37号。
2.案由:不服宗教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男,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勇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朋,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月胜,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北大街17号中亚大厦。
法定代表人:须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晋庥江苏常州延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磊华;审判员:钱慧南高琪。
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碧野;审判员:施义许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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