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龙岩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

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

龙岩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龙岩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岩行终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8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庆华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1.关于原告陈某行为的性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及参照交通部制定的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道路客运经营是指客车运送旅客、为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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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6)龙新行初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岩行终字第30号。
2.案由: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代理人:莫延辉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炜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龙岩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官某,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邱某,男,龙岩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温某,女,龙岩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意文;审判员:吴庆华黄静。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斌;审判员:丁建岩许培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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