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贷款诈骗宣告无罪案
案由:
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延吉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延中刑终字第5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0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曹立红 单位: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银行贷款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贷款的钱款所有权。本罪在客观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几种:(...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06)龙刑初字第6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延中刑终字第52号判决书。
2.案由:贷款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曾用名王某1),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05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2006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8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洪金,延吉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丽;人民陪审员:刘延民宋世文。
二审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朴龙俊;审判员:全日松;代理审判员:曹立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