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等被控侮辱宣告无罪案
案由:
侮辱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玉中刑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世莉 单位: 云南省元江县人民法院
本案事实清楚,难点在于张某的死与段某、张某2的行为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把握:(1)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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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元江县人民法院(2006)元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玉中刑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侮辱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周某,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系死者张某之丈夫。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周某1,女,199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系死者张某之长女。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周某2,女,200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系死者张某之次女。
法定代理人周某,系周某1、周某2之父亲。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1,男,194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江县人,农民,系死者张某之父亲。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李某,女,194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江县人,系死者张某之母亲。
五自诉人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杨建文云南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某(又名段某1),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一审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李保祥云南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元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世莉;审判员:张建飞覃建国。
二审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丽芳;审判员:张春元;代理审判员:张新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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