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聚众斗殴案 鉴定抗诉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盐刑一终字第108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韩立勇 单位: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该案形式上是法院改变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罪名定性问题,实质上是由于法院决定对侦查(或检察)机关已作出的法医学鉴定重新委托鉴定,得出受害人伤情新的认定结论,从而改变了刑事案件的定性问题。检察机关的抗诉,就是针对法院审理中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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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06)建刑初字第89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盐刑一终字第108号裁定书。
2.案由:聚众斗殴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滕本务。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建湖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2001年6月曾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本案于2005年5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匡泉生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辩护人:徐福华江苏盐城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建湖县人,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05年11月1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周春林江苏盐城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维田江苏盐城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建湖县人,无职业。初中文化,2005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05年11月11日拘留,2005年12月1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肖兆芹江苏盐城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又名吴某1),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建湖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1993年5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因本案于2005年5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连臻江苏盐城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建湖县人,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日被拘留,2005年11月2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孙培勇江苏盐城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建湖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05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赵德怀江苏盐城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天成;审判员:杨琴王磊。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殿明;审判员:何申华;代理审判员:祁海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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