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交通肇事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7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正青 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
1.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实质是苏MXXXX6号轿车的名义车主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根据归责基础可分为两类,一是与行为有关的责任主体,这里的归责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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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2006)姜刑初字第0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钱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女,193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农民,住姜堰市经济开发区,系被害人徐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1,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徐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2,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徐某之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3,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徐某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4,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徐某之次女。
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凤江苏泰州鸿澄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职业高中文化,驾驶员。200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0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4月28日被逮捕,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常旭玲江苏泰州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张某1,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下岗工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庆典;审判员:魏雨情;人民陪审员:朱庆。
二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江宁;代理审判员:周正青周军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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