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叶某被控侮辱宣告无罪案 自诉案件
案由:
侮辱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06)文刑字第15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康寒 单位: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罪与非罪问题。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笔者认为本案史某、叶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
从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来看,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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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06)文刑字第152号判决书。
2.案由:侮辱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王红欣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人。
被告人:叶某,女,1958年5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人。
辩护人:吴明孝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平;人民陪审员:符旭许邦俊
6.审结时间:200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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