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恒力公司诉科赛物流系统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电子邮件及附件的证明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民四(商)终字第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英 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原告交货以及被告付款的事实基本都作了确认,主要争议在于被告的付款是否包含了原告诉请的货物,即被告付款与原告交货间的对应关系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原告提供了相关的电子邮件,并主张电子邮件的附件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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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4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民四(商)终字第18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永恒力公司(Jungheinrich 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汉堡市。
法定代表人:C博士,该公司首席执行官;Manuel Gimple博士,该公司总顾问。
委托代理人:关峰、刘倩,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科赛物流系统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冰克路500号5号楼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桂喜、付娴,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英;代理审判员:张冬梅曹伟鸣。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湧飞;审判员:徐川范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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