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政府新安街办事处诉中国建设银行珲春市支行等在建工程租赁合同案 添加物的责任划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2004)图民二初字第8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申作忠 单位: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承租人有妥善保管、按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但这种义务的承担,并不等于说承租人必须保持租赁物状态的一成不变,当承租人需要在更高程度上发挥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效能时往往会涉及对租赁物的改良以及增设附属品的问题。《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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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2004)图民二初字第87号判决书。
2.案由:工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珲春市人民政府新安街办事处(以下简称新安街办事处),住所地珲春市新安街。
法定代表人:咸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晓明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某,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新安街社区物业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珲春市支行(以下简称珲春市建行),住所地珲春市靖和街。
代表人:薛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宝华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某,该支行职员。
被告:吉林省北方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拍卖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6969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某,该公司拍卖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作忠;审判员:崔银镐边万龙
6.审结时间:200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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