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南光印花织品厂诉宁波市鄞州光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案 土地登记私法效力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宁波市广德法律服务所

宁波市钱湖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一再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兴宥 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二审与一审、再审的观点分歧反映了对土地使用权属登记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该登记在私法上效力的认识差异。
1.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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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6)甬鄞民一初字第294号。
二审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一终字第156号。
再审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一再字第14号。
2.案由:返还土地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对方当事人):宁波市鄞州南光印花织品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
法定代表人:应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金朝阳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审):童金康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审):张志伟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宁波市鄞州光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
法定代表人:牟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邵寅初,男,宁波市广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合作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再审):朱云芳,男,宁波市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陈增宏。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国悦;审判员:曹炜马洪。
再审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夫民;审判员:陈碧儿王文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2月8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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