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刘某、郑某财产权属案 不动产权属证书效力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兴山分所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兴山分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民一终字第007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3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田胜军 单位: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夫妻一方利用其特定身份为他人购买房屋后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处理本案的关键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房产证的效力。
1.综观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原告的意图很明显:(1)该争议房屋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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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2006)兴民初字第145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民一终字第00745号。
2.案由:财产权属纠纷。
3.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姜某,男,193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山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赵家军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兴山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二审):周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某1,原告之子,1953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女,193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兴山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贾勇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兴山分所律师。
第三人:郑某,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兴山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昌运;审判员:黄选鹏;代理审判员:田胜军。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礼仁;审判员:朱晓玲胡远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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