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田阳县房屋建筑公司等返还保证金案 法定代表人行为
案由:
票据保证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阳升律师事务所

法严律师事务所

田阳县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百中民一终字第442号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朝新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法人的行为引起的债务纠纷。由于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身份,他的行为既可能是法人的行为,也可能是一种个人行为。本案的争议和处理涉及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行为归属判断以及代付欠款性质问题。
1.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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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07)阳民一初字第77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百中民一终字第442号。
2.案由:返还购车保证金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黎敏阳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田阳县房屋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洪波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某。
委托代理人:罗少义,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员:审判长:王炳亮;审判员:陆朝新、周英杰。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员:审判长:玉江;审判员:黄小萍、凌文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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