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南通文峰旅游公司等客运合同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

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上海巴士公司

上海巴士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一初字第0487号。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一终字第04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舜隆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一起旅客在运输途中不慎受伤,请求运输过程涉及的多方当事人赔偿的案件,其中蕴涵多个法律问题,颇具典型性,因此有细加分析的必要。
1.本案中的多重法律关系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涉及多个致害原因、多方当事人的情况,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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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一初字第0487号。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一终字第0447号。
2.案由:客运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女,1983年生,汉族,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戴袁华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男,1969年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南通文峰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文峰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一葵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石卫东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通市通常汽渡公司(以下简称通常汽渡)。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建群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徐峻飞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巴士长运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巴士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上海巴士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季某,上海巴士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冲;审判员:徐旭华;代理审判员:王锦辉。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智峰;代理审判员:戴志霞周舜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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