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诉吴某等其他债务案 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2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黎晓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的典型案件。在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造成吴某工伤事故发生,作为合法用工主体的越宫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义务,而事实上越宫公司也履行了该义务,在越宫公司履行工伤赔偿法定义务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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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民初第2505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80号。
2.案由:其他债务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宫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绍三线永仁路口。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长松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群英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
被告:浙江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富盛镇倪家娄村。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东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炎炯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屠国均;审判员:寿宝泉;代理审判员:张苗。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坚;审判员:单卫东楼晓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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